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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曲沃縣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曲沃縣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文 號: | 曲政發〔2024〕15號 | 發布日期: | 2024-10-12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主 題 詞: |
曲政發〔202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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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曲沃縣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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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曲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曲沃縣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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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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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縣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曲沃縣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縣政府出資發起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基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出資和社會募集。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政府投資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社會募集指以非公開方式向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第四條?縣級財政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方案確定的出資額,將政府出資納入年度預算。現有財政資金實現的收益及退出資金,原則上繼續用于補充政府投資基金,實現滾動發展。對于納入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財政資金和對應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堅持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發展的政策導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組建方式
第六條?政府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作,通過設立子基金、參股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開展投資。子基金可投資項目和其他基金;參股基金包括參股新設立基金和參股已成立基金;直接投資包括直接投資于項目和通過單一項目基金投資于項目,單一項目基金應直接投資于項目。
第七條?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三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縣政府成立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兼任,副組長由常務副縣長兼任,縣財政局、縣發改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縣財政局委托的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為固定小組成員,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視需要作為臨時成員參與。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方向、領域性研究事宜,發揮有關政策協調和部門協同作用,督促重大投資、重大事項決策的落實,但不參與政府投資基金具體項目的投資決策。領導小組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基金投資、管理運行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縣財政局代表縣政府履行下列政府投資基金出資人職責:
(一)籌措落實政府投資基金的政府出資來源,對委托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進行管理;
(二)制定、完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負責政策指導和督促;
(三)組織對政府投資基金進行權益登記和報告、收益收繳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縣財政局委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企業)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與縣財政局簽署的委托出資管理協議,對政府投資基金出資;
(二)簽署政府投資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協議,負責其他相關協議的談判、報告、簽署等工作;
(三)接受縣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委),主要負責對基金資產的對外投資項目和重大投資做投資決策并向政府投資基金負責?。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由全體股東、合伙人、締約人共同決定產生。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由財政局委托的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遴選或縣政府直接指定產生,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促進政策目標實現,保障出資權益,做好風險防范。必要時也可聘請專家顧問參與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草案;
(二)執行直接投資項目,簽訂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退出條件、時間等;
(三)按季度和年度向領導小組上報政府投資基金的運營管理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項目的財務信息、運行情況、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
(四)執行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及投決委的決議,開展政府投資基金具體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需要,向政府投資基金投資的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及直接投資的項目或企業派駐觀察員;
(六)提出選定政府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的建議,報領導小組備案后,主持托管協議的簽訂并監督托管銀行的托管工作;每季度及每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告政府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七)做好有關政府投資基金的權益登記工作,接受縣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考核;
(八)研究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收益處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項,提出政府投資基金從投資項目的退出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退出工作;
(九)接受縣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考核評價;
(十)其他需要承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基金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應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健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資本運營經驗,具備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三)能夠有效執行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政策目標實現的相關措施和制度;
(四)按照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進行托管。托管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托管協議,發現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政府投資基金托管報告,向政府投資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并向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報告;
(五)政府投資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協議,政府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投資流程:
(一)立項。政府投資基金擬直投項目、擬參股基金立項、子基金擬投資項目和擬參股基金立項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
(二)考察。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對擬直投項目開展盡調,對政府投資基金擬參股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擬投資項目開展風控盡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委派觀察員參與政府投資基金及子基金擬投資項目的考察、盡調和洽談。
(三)初審。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方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方案出具法律意見,負責對子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方案初審。
(四)備案。政府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方案經投決委表決通過后,報領導小組備案。子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方案經子基金管理機構審批并經投決委表決通過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觀察員可列席基金投決會,但不參與表決。
(五)出資。政府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方案經領導小組備案通過后,政府投資基金根據出資計劃,依法依規完成出資。
第四章??投資方向與運作模式
第十六條?主要投資方向:
(一)符合中央、省、市、縣重大戰略和規劃以及中央、省、市、縣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的重點支持的方向;
(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
(三)配合、參與重要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投資基金;
(四)其他全縣高質量轉型發展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領域。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一)支持先進制造業領域。聚焦焦化鋼鐵等傳統優勢產業和新能源、儲能產業等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化鏈條化規模化發展。
(二)支持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領域。重點支持半導體、大數據、信息技術、光電、生物、新能源、炭基新材料、特種金屬材料、先進軌道交通裝備、煤機智能制造、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現代醫藥和大健康、通用航空、節能環保等十四大標志性引領性產業集群。
(三)支持創新創業領域。支持新型基礎設施提升工程,大力引進和培育一批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支持創新驅動發展,增加對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領域。圍繞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支持政策,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重點支持一批企業在主板、科創板、北交所、“新三板”掛牌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資。
(五)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領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六)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圍繞“靚城提質”,扶持一批城市建設管理運營企業。加大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支持文旅領域。推動旅游演藝、主題公園、紅色旅游、文化節慶會展旅游等現有融合業態轉型升級、提質增效,著力培育融合發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業態。推動文化、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創意設計、數字文化、工藝美術、演出、娛樂、動漫、游戲等文化產業門類與制造、建筑、設計、信息、農業、體育、健康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因地制宜發展工業旅游、鄉村旅游、康養旅游、生態旅游、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等業態。
(八)支持農業領域。推動高標準農田、冷鏈物流體系、農業現代化示范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產業融合發展、現代設施農業、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九)國家相關政策或縣委、縣政府支持的其他領域。
在上述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可對企業不同發展階段進行投資,具體以基金設立方案為準。為提高政府投資基金引導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對部分新興領域投資、招商引資項目投資超出領域范圍的,由領導小組按照“一事一議”研究審定。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基金投資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政府投資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政府投資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含證券投資基金),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資房地產、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六)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七)向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但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八)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九)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十)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十一)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基金應采取同步認繳制,出具承諾出資函,與社會資本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政府投資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協議等,約定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投資方向、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決策機制、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采取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投資業務。上述投資規模包括縣內的項目投資、曲沃企業在縣外的項目投資(含并購項目投資)和縣外企業在我縣的新增項目投資。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可以通過針對性讓利、提高出資比例等方式,鼓勵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項目,積極發展天使基金,開展對科技創新企業的風險投資。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執行投資管理業務,應當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貫徹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接受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收益分配與退出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及投資顧問費用按年提取,原則上按照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不超過2%),并參照上年管理業績和運作費使用情況核定。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為體現政府資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投資基金可根據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程度等,給予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當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資基金。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資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一般通過IPO、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政府出資資金退出價格的依據,評估結果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在政府投資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協議等內容中應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以選擇提前退出:
(一)政府投資基金方案確認(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滿)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后超過一年,未按照約定完成首次募資的;
(三)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政府投資基金未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六)其他危及政府投資基金安全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出現上述情形后,如政府投資基金選擇退出,應報領導小組同意后退出;如選擇不退出,應報縣政府同意后繼續投資。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如存續期未滿已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財政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應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撥入基金托管銀行專戶,并按規定將政府投資基金收益中歸屬于財政部分上繳縣級國庫,由縣財政統籌安排或用于擴大政府投資基金規模。
第六章 ?風險控制、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基金備案、信用信息登記等。
第三十五條?領導小組按年度對政府投資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進行評價,并有效運用績效評價結果。為加強基金專業運作的資源能力,與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形成能力增強、資源互補,領導小組可通過一定方式聘請市場化、專業化機構作為投資顧問。
第三十六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促進政府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縣審計局根據需要對政府投資基金的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八條?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政府投資基金管理運作模式上,鼓勵大膽嘗試、勇于創新,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形成糾偏機制。在項目投資中,對依法合規、決策程序透明、已履職盡責、因政策變動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導致項目投資失敗或損失,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且未謀取私利的,應視具體情況容錯免責。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運營進行匯總,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政府投資基金運營報告,并報告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人要建立對基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基金年度運營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政府投資基金與中央、省、市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省級、市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本文件由縣財政局負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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